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7093号
原告: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兴隆庄村4区7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振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中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院内1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济南中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