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2214号
原告: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兴隆庄村4区73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兴,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爱勇,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庆友,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现因犯罪于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
被告:陈淑成,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现因犯罪于北京市监狱团河二监区服刑。
被告:孙佳亮,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庆友、陈淑成、孙佳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23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申请人的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号中康总部大楼,申请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县,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孙佳亮住所地为北京市延庆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康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严玉婷
书 记 员  范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