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山水文园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7民初2501号

原告: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兴隆庄村4区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6876217189。

法定代表人:李长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辉,男,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硕,男,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水文园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16号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26383303。

法定代表人:李英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男,山水文园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迈恒通公司)与被告山水文园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文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张虹雨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路迈恒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硕,被告山水文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迈恒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山水文园公司给付工程款600 675.7元。事实和理由:山水文园公司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8年与北京广源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发公司)签订了《零星工程合同》。2019年11月14日,山水文园公司、广源发公司及路迈恒通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与广源发公司于2016年、2017年、2018年签订的《零星工程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路迈恒通公司。后,山水文园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工程款600 675.7元,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路迈恒通公司诉至法院。

山水文园公司承认路迈恒通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山水文园公司承认路迈恒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山水文园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路迈恒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 67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7元,由山水文园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虹雨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