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7166号
原告:北京佳惠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裕曦路7号院4号楼402。
法定代表人:马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新兴路13号3幢3号。
法定代表人:范书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鑫,山西宁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花,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创富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霍学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东林,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佳惠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创富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佳惠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佳惠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