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4764号
原告:北京昊天洁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科技创新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8085642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頔,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朋来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顺康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6728587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昊天洁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朋来制药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昊天洁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昊天洁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昊天洁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昊天洁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姜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