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2民初2945号
原告:成都宇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蒙阳镇园石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鸿泰大道189号3栋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宇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宇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