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3执6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坚强路**圣远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113民初62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XXX**、陕AXXX**汽车两辆,本院遂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至今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又通过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询,至今未发现有供执行的房产。
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412290及迟延利息,未受偿412290及迟延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超
审判员文丛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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