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与丹凤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丹凤县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2民初26号 原告: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建强路**圣远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丹凤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住,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广播影视局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丹凤县博物馆,住,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老街**/div> 法定代表人:***,博物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凤县博物馆职工。 原告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丹凤县博物馆、丹凤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5日立案。原告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丹凤县文化广播影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丹凤县文化广播影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7元,原告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