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2执保444号
申请人:西安西腾智谷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安西腾智谷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4)陕0102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在××支行存款人民币107884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都博美建设有限公司在××支行存款人民币1078845.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