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153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永泰城C座16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筑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2-
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