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方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方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814号
申请人:滁州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紫薇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23幢商业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RLFB27J(1-1)。
法定代表人:叶道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高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方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人民政府老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704241553。
法定代表人:杨道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申请人滁州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正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方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正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舟公司的银行存款164522.6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方舟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和正公司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正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方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4522.6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合肥方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玉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何 文
代理书记员  李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