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方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方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3813号
申请人:滁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紫薇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1幢商业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C7E6XN(1-1)。
法定代表人:谢长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方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人民政府老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704241553。
法定代表人:杨道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合肥方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公司)、陈友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舟公司银行存款33687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为其债权在判决后得以执行,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方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368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合肥方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6870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04.35元,由申请人滁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宝联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娟
书 记 员 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