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立建设有限公司

精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24执20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精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开化县华埠镇开化五洲城4-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开化县钱*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浙*省常山县人,住浙*省常山县,现住开化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浙*省开化县人,住浙*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精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春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24民特2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春风、*百花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精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逾期借款本金52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76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春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须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春风、*百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春风、*百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春风、*百花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春风、*百花名下有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68号-06号店面,现已抵押给浙*菇联担保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321万元。浙*菇联担保有限公司已为被执行人*春风、*百花履行2616523.09元。已超过该店面的实际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被执行人***有天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股权,本院已于2019年11月25日对房产和股权进行查封。截至2020年3月20日,被执行人*春风、***尚欠申请执行人逾期借款本金520000元及利息,尚未缴纳执行费76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春风、*百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春风、*百花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春风、*百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精立建设有限公司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24执20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