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083执2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02月07日生,住乳山市
镇车村116号。
被执行人: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7028258782709X6,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保产业园海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展业,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的(2021)鲁10民终29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
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岛展业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展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
村信用社联合社9020102604742050004692,0账户内存款人
民币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