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1182号
原告:江苏锐音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8号26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洪传,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成凤,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丰义街。
法定代表人:吴伯民,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松峰,江苏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江苏锐音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锐音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4元减半收取35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蔡 勇
审判员 邵爱静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