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12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10号中石A栋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鄂0111财保324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5983.5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2019年7月30日,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球场路支行账号32×××47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2018)鄂0111财保324号民事裁定后,现已足额冻结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账号81×××18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65983.56元,继续冻结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其它的银行账户已无必要,申请人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球场路支行账号为32×××47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