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12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美红,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10号中石A栋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与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鄂0111财保32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5983.56元。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鄂0111民初12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续行冻结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5983.56元。2020年5月25日,***以双方已经签订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5983.56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恒信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5983.5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沈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