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第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7600Q。
负责人:冯惠伟,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159号金淮北大厦1#17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NEMA28P。
法定代表人:魏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赢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赢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1825民初8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825执8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