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第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7600Q。
负责人:冯惠伟,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159号金淮北大厦1#17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NEMA28P。
法定代表人:魏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赢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赢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1925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现因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赢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赢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92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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