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建工创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1965号 原告:浙江建工创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公路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F9MG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塘路1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4316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浙江建工创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建工创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工创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工创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计643.50元,由原告浙江建工创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