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69********,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二组68号。
被申请人: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43167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塘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苏1311财保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2023年3月1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