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

諘红星、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执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执行人: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43167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塘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晴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如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