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无锡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6984号
申请人: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塘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431672。
法定代表人:王晴川,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金,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北塘大街188号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Q3JQ819。
法定代表人:祝刚,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华朝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