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102民初103号 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中央东大街17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 被告:***,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河市。 被告:***,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建筑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龙华建筑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龙华建筑公司与***、***已达成和解协议,故龙华建筑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44.79元和已交公告费260元由龙华建筑公司负担,剩余公告费300元退回龙华建筑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