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102民初103号
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中央东大街17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
被告:***,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河市。
被告:***,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建筑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龙华建筑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龙华建筑公司与***、***已达成和解协议,故龙华建筑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44.79元和已交公告费260元由龙华建筑公司负担,剩余公告费300元退回龙华建筑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