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11执异13号
异议人(案外人):黑河市鼎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嫩江市霍龙门乡新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西峰山乡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黑龙江欣科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嫩江市霍龙门乡新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与被执行人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牧业)、黑龙江欣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科牧业)、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黑河市鼎新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新牧业)请求撤销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淘牛款874,470元和2022年4月27日奶款1,073,220元的冻结并拨付至鼎新牧业账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鼎新牧业称,请求撤销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对淘牛款874,700元和2022年4月27日奶款1,073,220元的冻结,并拨付至鼎新牧业账户。事实和理由:霍龙门牧场的生物牛只均被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查封,并且对霍龙门牧场所有资产评估拍卖时涉及牛只数量高达6006头,鼎新牧业代管霍龙门牧场期间压力巨大。首先,中兴牧业濒临破产困境,外部经营环境异常严峻,社会负面影响巨大;其次,牧场环保设施,长期以来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基础设施,环保要求不达标,数十次被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处罚,责令整改;再次,员工情绪受上述因素影响,极其不稳定;最后,鼎新牧业代管霍龙门牧场期间,该地区疫情频发、管控措施不断变化等等一系列的不可抗力影响,加之接管时牧场处于濒临倒闭状态许多奶牛已经不适合继续饲养,按正常经营管理程序应属于淘汰范围,而且这些牛只产量极低,且质量无法保证,在正常饲养上入不敷出,上述情况导致霍龙门牧场始终处于亏损状态,为此鼎新牧业仍坚持经营牧场正常运转,鼎新牧业累计投入大量资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下达(2019)黑11执29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部分查封的财产由债权人接收抵债。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22年1月7日正式通知鼎新牧业暂缓移交上述抵债资产,并要求鼎新牧业保障生物资产的生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七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在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霍龙门牧场的所有权自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生效之日起,即应从中兴牧业变更为债权人。本案中,强制执行的查封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并且被鼎新牧业代管,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后牧场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债权人,但鼎新牧业并没有任何约定义务代债权人进行管理,霍龙门牧场产生的收入亦应由鼎新牧业进行管理,将收入用于牧场支出、员工工资的发放。截止目前,按照法院要求鼎新牧业已于2023年3月13日将霍龙门牧场移交给债权人管理,但员工工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霍龙门牧场已经近两个月没有向员工发放工资,牧场为员工支付工资每月总计高达近110万元,然而在鼎新牧业代管期间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收到霍龙门牧场的淘牛款874,700元、2022年4月27日收到霍龙门牧场的奶款1,073,220元。法院收到上述款项后予以冻结,未向鼎新牧业拨付上述款项。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鼎新牧业拨付的资金,也是保障霍龙门牧场正常经营的最基本的、最低的运营成本。望法院乘持善意文明执法理念,将上述冻结的奶款、淘牛款足额拨付鼎新牧业的账户,上述款项鼎新牧业将全部用于牧场员工工资的发放。综上,鼎新牧业为了避免法院执行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法院撤销查封,支持鼎新牧业的异议请求。
龙华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19)黑11执29号之九执行裁定书后,并未将抵债财产交付龙华公司等8家债权人。债权人从2022年1月7日起至今也不知不予交付的原因,更不同意鼎新牧业代管。而鼎新牧业实际控制期间,对霍龙门牧场牛只进行了肆意的掠夺和虐待。一年多来,平均每日从霍龙门牧场拉走大小牛20只左右,使原有6006头大牛和3000头小牛,加上一年来生产的小牛,应有上万头奶牛。债权人于2023年3月13日接收牧场时只剩5000多头。而这仅剩的5000多头中,经专家查看,僵牛多达2000多头,还有60多头因营养不良造成的两眼失明的盲牛。鼎新牧业一年来拉走的牛只在6000头以上,足以支撑牧场的生产和工人开支。鼎新牧业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法院冻结的这些淘牛款、奶款应属于债权人,债权人反对将以上款项解除冻结并拨付至鼎新牧业账户。
中兴牧业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法院冻结的淘牛款和奶款非鼎新牧业的资金,根据双方承包经营协议现金部分约定:双方黑河区域经营牧场的税前利润按照五五分成的原则进行分配,由鼎新牧业向甲方(中兴牧业、欣科牧业、中兴草业)支付;2020年8月至今没有收到任何经营分润,鼎新牧业无权处置法院冻结的淘牛款和奶款。2.2021年12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涉及牧场的抵债牛头数是6006头,另有3119头牛属于中兴牧业所有。2023年3月份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盘点后仅存6569头牛,2020年鼎新牧业接管霍龙门牧场时牛群质量和结构比例以及日鲜奶产销等数据都属于行业内优先标准的,加上自然繁殖增加的牛头数,约4000余头牛不知去向。鼎新牧业接管后,曾肆无忌禅大量偷卖牛只,中兴牧业多次在嫩江市公安局、黑河市公安局,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案,并有出警及报案记录。鼎新牧业在法院已经查封的情况下私自将扣押的2556头牛(还未包括正常繁殖增长的奶牛)进行非法处置,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以维护中兴牧业的合法权益,并对犯罪行为进行移交有关公安机关进一步审查。3.对淘牛款874,700元存在重大异议。鼎新牧业称,接管牧场时许多奶牛已经不适合继续饲养,按正常经营管理程序应属于淘汰范围,牛只产量极低且质量无法保证。此观点是为了掩盖其偷卖牛只以及非法偷运牛只到其他牧场的说辞,淘牛款874,700元非是正常淘汰牛款,而是偷卖牛只赃款的一部分。4.鼎新牧业称经营投入及经营亏损等问题,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承包协议,中兴牧业一直要求对经营状况进行审计,而鼎新牧业不予理睬,封闭厂区拒绝提供一切经营信息,其目的是为了掩盖大肆变卖法院查封资产和转移挪用销售资金的犯罪行为。5.中兴牧业经营期间,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积极响应属地环保部门的要求逐步完善环保基础设施,使其尽可能的符合环保工作要求。鼎新牧业承包经营期间,国家环保政策和要求有了调整,经营方应该严格按照规定使牧场环境符合环保要求。被环保部门处罚是鼎新牧业主观上故意拖延,客观上疏于管理乃至违规经营的结果,不是其逃避履行承包经营协议义务的理由之一。6.疫情期间各行各业均面临不利影响,但是对牧场的影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经营影响受限很小。因鼎新牧业违约不支付中兴牧业利润分成,导致中兴牧业员工近一年内没有发放工资,请求法院将两项冻结款优先发放中兴牧业员工工资。
7.据中兴牧业粗略掌握的情况,鼎新牧业外欠1亿余元的供应商货款及青储种植户款项,且近期各原材料供应商开始一一起诉已经证明了情况的真实性。鼎新牧业承包经营以来恶意经营,挪用、转移销售资金而给欣科牧业造成了严重损失,严重损害了中兴牧业包括欣科牧业以及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7)黑11民初3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0,448,556.73元;二、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8,976,513.38元;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以70,448,556.73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三、驳回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兴牧业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黑民终10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兴牧业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龙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19)黑11执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霍龙门牧场成乳牛4254头、后备牛4187头,查封效力及于上述成乳牛、后备牛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天然和法定孳息以及因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二、查封霍龙门牧场机器设备、办公及电子设备等全部资产。三、查封霍龙门牧场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成乳牛、后备牛、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及电子设备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内责令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保管上述查封财产。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19)黑11执29号之十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霍龙门牧场的生物性资产牛只、牧场内的办公生产用房及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运输车辆等财产继续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再查明,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19)黑11执29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霍龙门牧场拍卖流拍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电子设备的40%所有权共计作价14,072,173.49元,以现状交付给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河中兴饲料有限公司、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商艾享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卓骏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一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东星农庄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上海海尚律师事务所抵债。二、将霍龙门牧场拍卖流拍的生物性资产牛只6006头共计作价105,616,271.85元,以现状交付给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河中兴饲料有限公司、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商艾享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卓骏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一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东星农庄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上海海尚律师事务所抵债。牛只数量以现场交付时为准,抵债数额作相应退补。三、将霍龙门牧场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土地使用权等拍卖流拍财产共计作价180,719,326.04元,以现状交付给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河中兴饲料有限公司、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商艾享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卓骏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一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东星农庄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上海海尚律师事务所抵债。以上抵债财产(详见黑立信评报字[2021]第014号资产评估报告)的所有权按份共有。其中,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占38.75%、抵债数额116,417,029.67元;黑河中兴饲料有限公司占32.82%、抵债数额98,599,480.31元;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占8.57%、抵债数额25,747,241.19元;中商艾享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占11.62%、抵债数额34,890,537.09元;北京卓骏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占2.39%、抵债数额7,189,316.59元;上海天一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占3.80%、抵债数额11,400,000元;阿鲁科尔沁旗东星农庄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占0.76%、抵债数额2,277,057.92元;上海海尚律师事务所占1.29%、抵债数额3,887,108.61元。四、上述抵债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黑河中兴饲料有限公司、中博农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商艾享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卓骏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一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东星农庄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上海海尚律师事务所时起转移,上述承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相关登记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有承受人自行负责。2023年3月13日霍龙门牧场交付给以物抵债裁定的债权人。
还查明,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于2022年4月15日收到辽宁省信牛牧业有限公司汇入淘牛款874,700元;于2022年4月19日收到万鼎乳业有限公司汇入奶款1,073,22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淘牛款874,700元和奶款1,073,220元是否应拨付至鼎新牧业账户。
本案中,在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将霍龙门牧场裁定以物抵债给8名债权人之前,霍龙门牧场的所有权人为中兴牧业。鼎新牧业与中兴牧业因合同关系管理霍龙门牧场,鼎新牧业主张的各项损失与执行案件无关,其应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主张权利。本院冻结的淘牛款和奶款系基于(2019)黑11执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2019)黑11执29号之十执行裁定书冻结,该冻结的淘牛款和奶款并不是鼎新牧业的财产。故鼎新牧业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河市鼎新牧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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