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23民初1155号
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逊克县。
法定代表人:王力斌,职务:经理。
被告:***,1978年11月19日出生,男,现羁押于沾河林业局看守所。
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卜晓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晁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