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123民初1015号
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斌,职务:经理。地址:黑河市中央东大街172号。
被告:***,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原居住黑河市。
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明,被告***在该地居住,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准确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被告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90.00元退回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丙良
审判员  毛进霖
审判员  耿珮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宿寒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