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1102民初572号
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中央东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128180282A。
法定代表人:王力斌,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林,男,该公司第七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朝,男,该公司第七项目部经理。
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西峰山乡新立村/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578684656U。
法定代表人:叶解荣,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怡,女,该公司法务助理。
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林、黄宝朝、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1,045,140元;2.判令被告给付利息281,316.85元(暂算:2015年12月10日至2020年5月12日,1615天,年利率6%),并以此标准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交付完毕之日止,以上合计1,326,456.8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编号ZXXM-HT-TJ-006-20120507),约定:原告承建被告西峰山牧场项目(招标的三标段),范围包括4000头牧场1栋青年牛舍、1栋后背牛舍、1栋干奶牛舍、3栋泌乳牛舍、1栋挤奶厅、1栋特需牛舍、1栋粪污处理车间、1个粪污池、场区内各条道路主道路等的土建工程及配套给排水、采暖、电气工程等。其中,由原告的项目经理之一张富林负责监督完成“2014年收尾工程西峰山标段”。施工完成后,被告予以验收并将该部分工程送到被告委托的北京中业同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审计。2015年11月25日,造价咨询公司做出中业同望咨字【2015】A-038号《关于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2014年收尾工程西峰山工程结算咨询报告》,明确了报审金额为10,878,067.28元、审后金额为8,025,139.97元,原告与被告对该造价咨询报告予以盖章签字确认。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工程造价审计后15日内(即2015年12月10日之前)付款。然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19年11月5日被告累计付款6,980,000元,尚欠工程款1,045,140元未付。鉴于被告目前经营状况,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保护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为原告起诉的施工事实存在,原告(张富林)施工部分经过北京中业同望造价公司进行了造价审计,审计结果出来以后被告始终积极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即使被告这几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仍然从有限的经营款中多次抽出一部分款项偿还原告。截至目前已偿还698万元,对于尚欠的金额与审计报告审定金额及已付金额吻合,数额为1,045,140元。但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错误,起算日期有错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有条款部分明确约定在工程审计结束后15日内付95%,其余5%在质保期满以后支付,同时建设工程有关规定质量缺陷期为2年。因此,原告利息应当分两段进行计算,第一段为401,257元属于质保金,起算时间应为2017年11月25日至2020年5月12日,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共计899天,利息为47,596.33元;第二段为643,883元,起算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至2020年5月12日,按照年利率4.75%标准,共计1615天,利息为137,205.21元。以上利息两项合计为184,801.54元。近年来被告始终在积极偿还,因此请求原告鉴于被告目前的经营状态,对利息部分予以放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编号ZXXM-HT-TJ-006-20120507),约定:原告承建被告西峰山牧场项目(招标的三标段),范围包括4000头牧场1栋青年牛舍、1栋后背牛舍、1栋干奶牛舍、3栋泌乳牛舍、1栋挤奶厅、1栋特需牛舍、1栋粪污处理车间、1个粪污池、场区内各条道路主道路等的土建工程及配套给排水、采暖、电气工程等。其中,由原告的项目经理之一张富林负责监督完成“2014年收尾工程西峰山标段”。施工完成后,被告予以验收并将该部分工程送到被告委托的北京中业同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审计。2015年11月25日,造价咨询公司做出中业同望咨字【2015】A-038号《关于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2014年收尾工程西峰山工程结算咨询报告》,明确了报审金额为10,878,067.28元、审后金额为8,025,139.97元,原告与被告对该造价咨询报告予以盖章签字确认。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工程造价审计后15日内(即2015年12月10日之前)付款。然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19年11月5日被告累计付款6,980,000元,尚欠工程款1,045,140元未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纠纷。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被告西峰山牧场项目,施工完成后,被告予以验收并将该部分工程送到被告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审计,双方对该造价咨询报告予以盖章签字确认,但被告因经营效益等原因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付款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和方式达成合意,被告鉴于目前的经营状态,请求被告对利息部分予以放弃,双方就此未能达成和解意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1,045,140元并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利息的标准和计付方式可采被告提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黑河龙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1,045,140元,并支付利息184,801.54元(401,257元×4.75%÷365天×899天+643,883元×4.75%÷365天×1615天),本息合计1,229,941.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13日起,以上述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持续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69.06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郭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