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集团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付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03民初143号 原告:付某,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A市B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C市D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付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付某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