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724民初3502号
原告:某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获嘉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系被告员工。
原告某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3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2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16日为3241.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于2018年4月8日签订了《获嘉某公园一期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方案投标比选合同—某某》,被告某乙公司委托原告某甲公司为获嘉某公园一期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项目提供景观设计服务。案涉合同约定景观设计面积暂定125000平方米,总设计费为220000元。原告已履行完毕,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应支付设计费220000元。因被告未支付应付设计费,2022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获嘉某公园一期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方案投标比选合同--某某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以现金偿还设计费132000元,剩余88000元以股权抵偿。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该132000元。按照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132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违约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被答辩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可欠付被答辩人132000元合同款,但由于答辩人目前经营困难,恳请法院给予一定履行期限。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1.《获嘉某公园一期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方案投标比选合同—某某》;2.《〈获嘉某公园一期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方案投标比选合同--某某〉之补充协议》。证明目的:1.2018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证据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获嘉某公园一期景观方案设计,合同总金额即设计费为220000元;2.2022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就该项目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已认可原告已完成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并一致同意设计费支付方式变更为:被告最晚于2024年12月30日以现金形式支付132000元,剩余设计费88000元以股权抵偿。
第二组证据:1.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目的: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足额开具的220000元发票,被告应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132000元设计费,至今仍未支付。
被告某乙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依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获嘉某公园一期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方案投标比选合同—某某》(合同编号:XXXX),合同载明:“鉴于:1、甲方就获嘉某公园一期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邀请招标;2、乙方同意参加前述项目设计方案投标;3、甲方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设计方案最终确定一家最终设计单位。就上述项目设计方案投标比选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约定:第一条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获嘉某公园一期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1.2项目所在地:获嘉第二条投标设计范围2.1设计范围:本项目景观设计面积共约为125000平方米,对其范围内景观方案设计,具体要求以招标设计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为准。第三条设计成果提交3.1设计成果提交时间及形式投标设计阶段:方案阶段设计成果(文件)名称:方案设计成果提交时间:2018年2月26日提交形式:电子文件打印文本……第四条设计费用及支付4.1合同总金额(价税合计)为人民币2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元)。其中,合同价款即设计费用见下表:投标设计阶段:方案阶段设计方案内容:方案设计成果本阶段设计费用(元):220000支付时间:合同签订且第一阶段工作成果经甲方认可后20工作日内……税金(增值税金额)为¥12452.83元,适用税率(征收率)为6%,不含税合同价为¥207547.17元(大写:贰拾万零柒仟伍佰肆拾柒元壹角柒分),并以此做为取税基数……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设计费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甲方加盖某乙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加盖某甲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8年5月15日,原告给被告开具设计费220000元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12月15日,原、被告在获嘉县签订《获嘉某公园一期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方案投标比选合同--某某之补充协议》一份,载明:“甲方某乙公司乙方某甲公司……鉴于:1.基于业务合作,2018年4月8日,甲乙双方签署了编号为XXXX的《获嘉某公园一期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方案投标比选合同--某某》(下称‘主合同’)及相关配套协议/文件(与主合同合称为‘原业务合同’)。2.双方同意,对原业务合同项下甲方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予以妥善安排。本着依法合规、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1条标的债权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原业务合同项下甲方尚未支付乙方合同款(含税),大写贰拾贰万元整,小写¥220000(以下简称‘标的债权’)。第2条清偿安排:双方一致同意,标的债权的60%¥132000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元整),由甲方以现金清偿;标的债权的40%¥88000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由甲方以标的股权抵偿。乙方须按照标的债权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标的债权具体清偿安排如下:2.1部分现金清偿2.1.1标的债权中的132000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元整)将以现金方式清偿,原则上不晚于2024年12月30日进行偿付。具体偿付节奏如下:现金方式清偿共分4笔支付:第一笔:支付时间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金额26400元(大写贰万陆仟肆佰元整);第二笔:支付时间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金额26400元(大写贰万陆仟肆佰元整);第三笔:支付时间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金额39600元(大写叁万玖仟陆佰元整);第四笔:支付时间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金额39600元(大写叁万玖仟陆佰元整)……2.2部分以股权重组抵债2.2.1双方同意,标的债权中的88000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将通过以股权重组抵债方式清偿……”。
因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支付设计费,2025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获嘉某公园一期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方案投标比选合同—某某》《获嘉某公园一期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方案投标比选合同--某某之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双方经过结算,签订了《获嘉某公园一期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方案投标比选合同--某某之补充协议》,约定设计费总额为220000元(含税),被告以现金形式清偿132000元,以股权抵偿88000元,并约定现金最晚定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现被告未予以按期分批支付,显属违约,且被告在答辩状中对于欠付原告132000元设计费予以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3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由于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客观上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原告要求从2024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计算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式,原告要求利息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并无不当。被告应以13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132000元设计费用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3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3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132000元设计费用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