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商业(旅游)区改造指挥部、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2民初6819号 原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商业(旅游)区改造指挥部,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单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商业(旅游)区改造指挥部诉被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出具(2015)南民初字第108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2015)南执字第1360号裁定书项下的应向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执行案款233766.33元。现该案件债权已全部执行完毕,原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商业(旅游)区改造指挥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2015)南执字第1360号裁定书项下的应向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执行案款233766.33元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2015)南执字第1360号裁定书项下的应向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执行案款233766.33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鲁0202民初6819号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原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商业(旅游)区改造指挥部诉被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鲁0202民初68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对(2015)南执字第1360号裁定书项下的应向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执行案款233766.33元的查封。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