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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辽宁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4民初775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辽宁某某公司。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辽宁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