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恒瑞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辽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辽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于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1191-1号
申请人沈阳恒瑞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任单位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亚君,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申请人:辽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荣。
被申请人:辽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于洪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恒瑞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辽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于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恒瑞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现属被申请人辽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辽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于洪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1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辽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辽宁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于洪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沈阳恒瑞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梁慈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