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民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园区战略新兴孵化大厦816室。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与******计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联系。**连**“不知道案件情况,没有收到判决书,***为董事长,***不认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能有效送达,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259.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