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91民初1003号
原告:甘肃中迈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旧大路121号第二单元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中迈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甘肃中迈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中迈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中迈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2元,由甘肃中迈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徐 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