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337号
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官堂村华南新城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21255G。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亦镠,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丹,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亦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欧阳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合同约定情况。
承揽标的物:N95耳戴式全自动口罩机。
定做人:***;承揽人: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价款:其中一套120万元(含税),二套200万元(含税、每套100万元)。共计320万元。
合同签订后支付120万元,余款200万元在发货前结清。
交货期:2020年3月25日承揽方收到合同约定足额货款于2020年3月28日交货1台;2020年3月25日内承揽方收到合同约定足额货款于2020年4月8日交货2台。
二、付款情况。
2020年3月25日,被告分四次向原告转账共100万元。
2020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20万元。
三、解约情况。
2020年4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份赔偿协议,确认被告所定作的三台口罩机已经装配完毕、程序调试完毕,但因案外人未能向原告按期交付超声波焊接系统,导致原告无法按期交货。双方同意解除案涉承揽合同,原告一次性赔偿被告140万元,保留对案外人未按期交付超声波焊接系统的起诉权利。
2020年4月2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60万元,转账附言“口罩机退订及赔偿款”。原告表示260万元中,120万元为订购的货款,140万元为赔偿款。
四、双方争议情况。
原告主张:赔偿协议是原告在被告等人威逼下签订,赔偿140万元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赔偿协议是显示公平的协议,是被告乘人之危签订的。
被告抗辩:原告本应在2020年3月28日交付的一台口罩机,原告无法交货的理由是被潮州某商人强行取货。原告自愿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答应配合原告向上游公司起诉。赔偿后,双方仍有口罩销售的合作沟通。原告明确是上游公司未按时提供超声波焊接系统导致无法交货,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经查,原告诉称被告带人威逼签订赔偿协议,但没有报警资料或当时的录像视频提供。原告确认被告没有在厂房内损坏物品,但有在办公室围着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责骂、言语威胁。
被告提供2020年4月19日双方就赔款进行协商时的录音,交谈中,被告并无威胁内容,原告法定代表人主动表示会赔偿被告
2020年7月份,双方就口罩销售进行过沟通,原告未发表之前的赔偿协议存在威胁或趁人之危等情形的意见。
五、原告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双方在2020年4月19日签订的《赔偿协议》。2、被告退回赔偿款140万元及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按照纠纷发生时的合同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被告向原告订购口罩机并支付货款120万元,原告因案外人未能及时提供口罩机的相关设备而无法向被告交货,双方于2020年4月19日签订赔偿协议解除承揽合同,并由原告赔偿140万元给被告。次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60万元,含退货款120万元及支付赔偿款140万元。之后,在2020年7月份,双方仍有就口罩销售进行沟通。在上述过程中,无任何被告通过威逼,或趁人之危迫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赔款协议的内容。原告在协议签订后次日才支付260万元,其有足够的时间就赔款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报警处理,但原告均无上述证据提供。本院无法确认有原告所诉称的被告威逼趁人之危的情形存在。
双方自愿达成赔款协议,原告主动履行赔款协议向被告支付赔偿款,双方已经履行完毕赔款协议的内容,不存在撤销的问题。原告请求被告退回赔偿款140万元及利息、撤销赔款协议的主张,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何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