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2208号之一
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官塘村华南新城路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亦鏐,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1栋21层13层。
法定代表人:刘征,总经理。
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37元,由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