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5354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1414。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豪,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公民身份号码:610××××××××××××817,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441××××××××××××739,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5G。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亦镠,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豪和李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亦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775平台设备购买合同》,合同总金额:946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283800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3800元人民币;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物料损失费用38712元人民币;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6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一份《775平台焊接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编号:***),合同总金额为:946000元。原告已经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被告3402.74元,2019年4月11日通过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被告280397.26元,此款项共计283800元为原告支付给被告的第一期货款。被告交付的775平台焊接设备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被告交付的设备未能通过初步验收。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设备购买合同》第二条以及附件《775平台焊接设备技术要求》关于设备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的规定。根据《设备购买合同》第六条关于设备验收的规定,原告有权进行退货。根据《设备购买合同》第九条第3款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货款并且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即567600元(283800元+946000×30%)。被告交付给原告的775平台焊接设备不能达成设备质量要求以及技术标准的规定,原告因调试该设备、试产等造成物料损失共计38712元。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283800元,支付原告支付违约金283800元,支付原告物料损失费用38712元,共计606312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同意返还已支付货款283800元及物料损失费用38712元,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主张过高,超过原告实际损失的30%,超过部分的款项为无效,被告只同意支付违约金11613.6元(38712元×30%)。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定购产品需要根据原告技术要求制造,被告正进行为吉利公司制造4台料箱清洗机的项目,所以无暇为原告制造设备,被告就把设备的制造转由武汉艾菲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完成,被告已向武汉艾菲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558000元,该公司也是根据原告的要求制造机器设备。由于原告在制造过程中屡次变更技术要求,造成机器设备交货的延误,直至2019年8月12日才进场安装及调试,当时原告并无异议。在调试过程中,原告的工件又供应不上,造成调试过程走走停停,武汉工程人员在2020年1月15日离开原告处返乡过年,后来因疫情原因导致武汉的工程人员无法回来帮原告进行调试,被告也无法处理原告发送的文件。由于武汉封城,武汉的工作人员过不来,最后武汉艾菲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也一直没有派人来,故被告也无法接手完成机器的调试。双方2020年12月开会协商,被告承诺退回款项给原告。因种种原因导致被告在项目中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生产线是为原告定做的,他人无法使用。原告要求支付的违约金是按照合同总金额30%计算,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原告只有物料损失38712元,按照《全国民法典会议纪要》第11条规定,超出部分应属无效。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息查询资料、《775平台焊接设备购买合同》、《775平台焊接设备项目技术要求》、《775平台焊接设备投标资格及资料》、工作联络函打印件(7份)、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表。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列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双方当事人对上列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2018年12月16日,原告(协议中称采购方、甲方)与被告(协议中称供货方、乙方)签订一份《775平台焊接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约定包括以下内容:甲方因生产需要购买的775平台焊接设备由乙方供货,单价为946000元,以上合同总金额已包含全部材料款、配料款、制造、运输、安装、调试费、培训费、保修费用以及16%的增值税等,以上设备属于非标设备。设备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详见附件《775平台焊接设备技术协议》。交货时间:设备应在2019年4月25日前交货。交货地点: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1#厂房(具体位置由甲方工程师确定)。安装与调试:设备抵达交货地点后,乙方应在7天内完成安装与调试。设备验收,初步验收为设备到货并安装调试后,甲方在乙方提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初步验收。正式验收为设备通过初步验收后60天或正常运行500小时后(以时间后到者为准),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正式验收的书面申请并参加验收,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使用部门、财务、投资管理等部门对设备进行验收,以上部门在《设备验收报告》上会签后视为设备通过正式验收。如乙方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或未及时派员参加验收的,验收时间可相应顺延。验收整改,在初步验收或正式验收期内,如设备质量、技术、性能或产能等要求与本合同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换货或对设备进行整改。甲方要求乙方整改的,双方签署《设备整改记录》,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限期内完成整改。乙方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退货或委托第三方整改。付款方式与期限,付款期数:3:3:3: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付款方式,单笔付款金额大于等于5万元采用6个月银行承兑的方式。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设备因质量问题不能通过甲方最终验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绝整改或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仍不能使设备达到验收标准,不能通过甲方最终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货款,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
双方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首期货款283800元,被告庭审中确认在2019年4月11日收齐该款项。被告也派人进场安装及调试设备,但一直未能调试合格。2019年9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函》,函件中联络事由为:“我司与贵司签署的775平台焊接设备合同(**)于2019年8月12日入场;截止2019年9月11日设备仍未完成调试,无法正常生产。现贵司的调试人员在未经过我方同意,且未安排其他调试人员的前提下,私自走开,导致从9月10号开始无人在现场调试。……现调试已逾期30天,逾期处罚金额……141945元,……同时我司要求贵司立即派遣相关专业的调试人员来现场解决问题,确保设备尽快投产。如设备调试再延迟,势必影响贵司在美的的其他合作项目。”因被告仍未能对设备调试合格,原告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14日、2020年3月20日再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函》,向被告提出设备的存在问题及催促被告派出技术人员处理。但被告仍未能处理设备的问题,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函》,函件中联络事由为:“……对于上述贵司设备不满足技术要求的节拍、生产良率、设备故障率等各项指标,我司曾多次发函、电话、要求驻厂等敦促贵司加快调试进度,更改不合理设计等;但贵司严重怠慢此项目,并且于2020年2月份以后都不安排任何人员及资源来整改设备,已严重影响我司775平台项目的进度。鉴于以上情况,贵司已放弃此项目,合同终止,请于2020年2月30日前,退还我司已支付的设备预付款283800元(大写……)及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的物料报废费用38712元(大写……),并运回贵司的设备。以上请贵司在2020年12月15日前书面回复。如我司未收到相关回复,则将按合同条款第九项第一条例、第九项第三条列、第九项第八条例,同贵司解除此项目合同,并且贵司需支付:1.我司已支付的设备预付款283800元(大写……);2.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的物料报废费用38712元(大写……);3.设备安装调试逾期60天以上的违约金:合同总额的30%共283800元(大写……);4.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合同总额的30%共283800元(大写……);5.如设备在12月30日前未运走,逾期按每天每平方米200元(大写……)向我司支付场地占用费……。”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在2019年9月11日和2019年10月16日的《工作联系函》所述不是事实,因调试过程中原告的工件供应不上,导致无法调试;调试设备的技术人员武汉艾菲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派出的,在2020年1月15日返回武汉过年导致无法调试,因疫情原因无法于2020年3月14及20日到场调试,属不可抗力的原因。
2020年12月14日,原、被告就设备问题举行会议,被告在会议中提出如下解决方案:1.退还已支付的设备预付款283800元;2.支付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的物料损废费用38712元;3.因设备交付逾期,安装调试期所造成的损失,该赔偿美的的费用再行协商;4.赔偿协商完成后,将设备运回。在洽商会议后,双方仍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确认《775平台焊接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编号:***)自2020年12月14日解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原、被告签订《775平台焊接设备购买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依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技术标准的生产设备,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一致确认于2020年12月14日解除签订的《775平台焊接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编号:**),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同意原告主张退回货款283800元及赔偿物料损失3871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有关违约金的计算问题。依前述认定,被告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的设备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原告主张依《775平台焊接设备购买合同》中“……不能通过甲方最终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己付货款,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的约定计算违约金为(946000元×30%),被告认为明显过高应按原告的物料损失38712元的30%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高于被告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调整,本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定违约金为40000元(参考被告占用货款时间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予以酌定),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合同因被告违约行为导致解除,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6日签订的《775平台焊接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编号:**)自2020年12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83800元、支付违约金40000元及赔偿损失38712元,上述合计362512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0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锦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嘉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