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904民初1452号
原告:广东深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汉,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科硕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茂名市电白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深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科硕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茂名市电白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原告广东深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因原告广东深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黎冰
人民陪审员刘少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梁俊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