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91民初5406号之二
申请人:菏泽旺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鲁西新区丹阳办事处刘庙社区亿丰时代广场C3号楼01单元2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鲁西新区丹阳办事处长乐路519号富力城小区B15商业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菏泽旺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2024)鲁1791民初54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微信及支付宝存款78万元。申请人菏泽旺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旺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微信及支付宝存款7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