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诉前调2829号
申请人:青岛康太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86号维客国际商务中心七层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Q3F3J8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84309688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4044623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康太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康太源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3467.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自愿提供保险金额为343467.78元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3467.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姣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