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3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华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世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14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世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世德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万世德公司向***支付2022年4月工资12224.9元和5月工资9428.75元;2.万世德公司无须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3000元;3.万世德公司向***支付销售差额12690.63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万世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1821.45元;二、万世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3000元;三、万世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销售费用差额12690.63元;四、驳回万世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万世德公司负担。
判后,万世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万世德公司向***支付2022年4月工资12224.9元和5月工资9428.75元;2.万世德公司无须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3000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2022年5月13日万世德公司通过邮件的形式书面发函给***《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的劳动合同在2022年5月26日到期,通知***办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至5月25日。收到通知书后,***口头向万世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人力资源的同事均表示不再续签合同。因此,万世德公司在收到***不续签的意思表示后在劳动期满后就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离职,没有为万世德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22年5月26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因***不同意续签而解除,***在2022年6月没有上班。因此,万世德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2022年6月1日至15日工资。对于2022年4月、5月的工资,由于***没有完成销售任务,绩效考核不合格,根据《2022年销售中心二部个人销售目标责任状》的第二条、第四条的约定扣减***基本工资的10%和绩效工资扣减。因此,尚未支付给***2022年4月工资12224.9元(已发2300元)和5月工资9428.75元(已发2300元)。二、万世德公司已经举证证实邮件通知***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在通知期间续签劳动合同,***应承担不续签芳动合同的后果即因自身原因不肯续签合同即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罔顾该证据,仍要求万世德公司举证,明显加重万世德公司的举证义务,对万世德公司是不公平的。三、***所提供的与多人的微信聊天用以证实其6月1-14日上班,该判决是事实认定错误。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回公司办理交接,因此该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工作交接并非是工作,因为根据《2022年销售中心销售二部个人销售目标责任状》的约定,业务员证明上班是要提供工作日志和周报表的形式告知万世德公司工作的内容,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实质为万世德公司提供劳动。
***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万世德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万世德公司提交了三份微信小程序打卡记录,拟证明***是在劳动合同到期情况下自愿终止劳动合同,***在2022年6月1日至6月13日已自愿离职,没有按规定汇报工作。***质证称,对于证据的三性不予确认,因为***一直还在万世德公司工作,而且是由于万世德公司一直未发放工资,才以万世德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理由于2022年6月15日发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以***是一直工作到2022年6月15日的。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是万世德公司是否需要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万世德公司是否需要向***支付工资。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万世德公司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22年5月26日因合同到期,***不同意续签而解除,故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万世德公司述称***在收到其发出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对此不予确认,万世德公司未能提供***表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证据,也未能提供其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或通知***办理离职手续的证据予以佐证,而***提供的证据则显示***在2022年5月26日之后,仍在为万世德公司出差工作等,万世德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也不足证明***在2022年6月1日至6月13日期间已经离职。据此,万世德公司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22年5月26日已经解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22年6月15日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在2022年6月15日以万世德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发出该解除通知时,万世德公司确实尚未足额发放2022年3月、4月工资,因此,万世德公司依法应向***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万世德公司主张无需支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的问题。根据万世德公司的第一项上诉请求,万世德公司实际是对***2022年5月的工资差额有异议以及认为无需支付***2022年6月工资。关于2022年5月的工资差额,劳动合同记载***月工资为岗位工资13500元,绩效工资1500元。万世德公司主张***2022年5月实发工资应为11728.75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共15000元计算万世德公司应支付***2022年5月工资差额为127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022年6月工资,如上所述,***在2022年5月26日之后仍为万世德公司提供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22年6月15日解除,故万世德公司依法需向***支付2022年6月1日至6月14日的工资。一审经核算认定万世德公司应向***支付2022年6月1日至6月14日工资6896.5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万世德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万世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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