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4775号
原告:北京中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禾锦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东八间房村甲2号B区3层30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家口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转枝莲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禾锦绣置业有限公司、张家口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城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