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4144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名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北漳镇鱼湖山村个私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绍兴名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竹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