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303执13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运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7070934,住所地:随州。
法定代表人朱凌,总经理。
被执行人****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698305737,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吴澜,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科瑞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616574184,住所地:武汉。
法定代表人周波,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荣天同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78299854,住所地:武汉。
法定代表人蔡礼祥,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移运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科瑞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荣天同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民再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3民终420号民事判决及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3民终4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正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