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5号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2地块k3-4栋5层9室。
法定代表人:曹剑昊,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范秉衡,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950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诉讼费51910元,并承担执行费(待定数,按实际执行金额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03执11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的执行。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 军
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