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终11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5号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2地块K3-4栋5层9室。
法定代表人:计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伊苓,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英,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范秉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民,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3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66元,减半收取9,433元,由武汉中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浩
审 判 员  易齐立
审 判 员  胡铭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 仪
书 记 员  卢宇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