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83民初10015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生,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平度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职工。
原告刘某与被告青岛市平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岛市平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自1995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94年3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被告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29日,2001年10月,原告刘某成为某公司股东,参股占比2.27%。刘某在某公司一直从事维修工作,但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7月22日,原告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1995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9月15日,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20)第72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其在被告处以下时间段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1994年3、4、5月份,1995年9、10月份,1996年5、6、8月份、1997年1、6、8月份,1998年1、3、6、10、11、12月份,1999年1、4月份,2000年5、6、8月份,2001年5、6、7月份,2002年3-12月份,2003年1-12月份,2004年1-12月份。以上工资明细表均来源于被告处的原始会计记账凭证,在上述工资发放明细表中除了有刘某工资领取记录外,还有其他被告处工作人员的工资领取记录。被告某公司对以上工资发放明细表无异议。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来源于某公司原始记账凭证的工资发放明细表,某公司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是真实的,具有证明效力。从工资发放明细看,自1996年至2004年刘某定期从被告处获得劳动报酬,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关系期间问题。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29日,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某公司的筹建工作,因此,刘某主张某公司成立前至1995年1月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公司成立时即1996年4月29日开始至2004年12月份。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部分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青岛市平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自1996年4月29日至2004年12月份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