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3民初6958号
原告:***,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101号将军公寓C幢3楼4号,公民身份号码511922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平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凯莱商业街1-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16407090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老家行政村仝***50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9********。
被告:***,男,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下两镇***3组99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6********。
原告***与被告青岛市平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被告***、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合计17061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7日,在被告**建筑公司的***工地11号楼木工作业时,原告从高处坠落,因公司的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原告右胸多发性肋骨骨折(6-9)。***住院17天的治疗费由***垫付6000元,目前仅剩余343元医药费未付。另经调查,原告受聘在被告处工作时,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未无投保,原告在工作中受伤导致的伤残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基础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求,请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与我公司无任何用工关系,即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其受伤过程我公司也不清楚,并且其损伤结果我公司无任何法律责任,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伤残鉴定报告有异议,程序上为单方委托,原告出院诊断所受伤为肋骨骨折6-9四根,不构成伤残,请求重新鉴定。
被告***辩称,同被告**建筑公司答辩意见。***是***找到工地的,并且承包我的一部分工程,***是在自己承包的工程施工过程中,是从架子上摔下来。这个架子是***自己搭建的,违章没有铺板也没系安全带。工程是被告***分包给***的,***住院期间又雇人完成了分包给他的工程。***的伤害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被告***辩称,我没转包***的工程,只是给***提供了人员信息,不构成转包分包工程关系。平度***工地是***自愿找到***的,分包工程也是直接从***处分包的,不是我给他们分活干,我只是给他们提供人员信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门诊病历及发票、住院病历、用药明细及发票、复查发票,证明原告受伤住院的花费情况。证据二、结婚证及原告***、妻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受伤及妻子陪护、护理人信息。证据三、工地照片四张,证明原告受伤所在的工地及负责人代经理电话。证据四、原告自己做的伤残鉴定及发票。证据五、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伤残鉴定,证明原告伤残构成十级伤残。证据六、录音一份(光盘及纸质材料),证明***承认给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和给原告发工资,公司代经理亦称原告系***带来的。证据七、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住院期间交通费情况。证据八、***给工人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平度***工程2-11楼所有工人都是***雇佣,包括***、***、***、***、***、杨**的工资欠条。证据九收款转账记录两份,证明2022年1月30日***通过**账户转给***建设银行账户188000元,跟证据八中欠条数额是对应的,同日***又转给工地工人***69438元。
被告**建筑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门诊病历真实性无异议,其中骨科医院的六张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其余两张前台销售单不认可,应提交发票;对住院发票无异议,对三张四川省巴中市骨科发票不认可。因为没有医嘱、没有病历,没有医生的转院许可。对平度***伤医院的住院病案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出院诊断仍为右胸多发肋骨骨折。在病案其中最后一次CT报告单,也就是2022年3月14日(鉴定机构没有引用这个报告单结果),该报告单明确结论是符合右胸多发陈旧骨折5-10。对证据二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并非是原告受伤地点,其受伤地点是其劳务承包的车库内。对证据四单方委托不认可,已申请重新鉴定。对证据五我方不认可,该鉴定依据错误,应当依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案的最后一次CT单结果,5-10是陈旧性骨折。鉴定机构没有引用该CT单结果,本次伤害应不构成伤残,庭后提交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对证据六中第一份与代经理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代经理明确表示与我公司无关,第二份与***的录音真实性由法院核实,但是在录音的5分50秒左右,***明确说“我把活包给你,钱也跟你结算了”,所以二者之间也是分包关系;对证据七根据病情由法院酌情处理。对证据八两份证据均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载明的内容和证明目的我公司不清楚。
被告***质证称,对证据一、二、三、四、五、七质证意见同被告**建筑公司。对证据六录音上说的我出6000元给***治疗这个事不属实,是***没钱治疗,我给他垫付6000元。原告提交的第二份录音是与我的录音,原告属于承包我的工程,***是在他自己分包的部分操作不当,不系安全带,没有铺设板子直接站在架子上干活,导致受伤。原告受伤后又跟我干了很长时间,他没钱治疗,我才给他垫付6000元。原告出院之后休养一段时间又去工地干活了,他在自己承包的工程范围受伤,期间由原告自己雇人干完工程。对证据八这个不是工资欠条,这个工程是十六个人干的,***、***、***、***都是带头的,是我分包给他们的,这不是所有工人的条,我把工程包给他们,他们找人干,我就不管了。对证据九,我把钱转给***,***没有账号,我就转给**,我给**转过四十多万,由**账户转给***188000元,我不认识***,这个人是跟着***干的,我只是找***干的,具体他们四个人怎么干我不清楚,我的所有工程量都是结算给***一个人,没给其他人分别结算。
被告***质证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同被告**建筑公司、被告***质证意见。证据六也证明原告是跟***干的,跟我没关系。
被告**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出库单一份(附照片一张),证明承揽人***向定作人我公司领取了安全防护装备。证据二、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三份,安全技术交底表一份,该证据原告均已签字,证实承揽人***处施工人员入场前我公司已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培训。证据三、照片两张,证明***承揽的楼号2-11号车库情况。根据该车库情况,该车库劳务施工无需资质;第二、原告未按安全技术要求铺设操作层木板,未系安全带、佩戴安全帽,私自强赶工程进度,导致自己受伤,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证据四、单项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公司把2-11号车库及单项支模工程承包给***。
原告***质证称,原告认可已领取安全带、安全帽,原告不认可被告答辩操作不当未系安全戴安全帽的理由。规定:不戴安全帽、安全带不允许进去施工场所,被告应该视频举证原告操作不当、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的证据。证实了原告系普通施工者,与其他施工者共同接受教育培训,从而证实了原告并不是承包人。对证据四两被告之间承包工程的范围不清楚,原告只是给***工作,由***发放工资。
被告***质证称,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我领取之后都发放给工人了。对证据二公司已经对工人做了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对证据三、证据四无异议。
被告***质证称,对被告**建筑公司的四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承包工程结算单,证明***从我手里承包的工程,不是跟着我干日工。我也不是按月给他开工资,按承包工程量结算。原告因操作不当受伤,应自己承担责任。证据二、***给***发放工资截图,证明我把钱转给***,由***给原告发放工程款。证据三、我给***发放全部工程结算截图,证明我将工程包出去,他们都是干的承包,不是日工。证据四,2021年8月20日***给我发的工程分包结算单工程(红岛5#楼模板平方数)其包含8.20号之前***班组的借支,分包价格。证据五,我通过***给我的工程结算单分包工程量(红岛工程)给出的结算。证据六我给公司红岛工地结算总工程量(总工程量)。证据七我方技术员给***年底结算单(扣错3000元。证据四五六七共同证明了红岛中建八局后阳地块世纪阳光小区五号楼分包工程总工程款366037元,扣拆模2000元,扣2021年8月20日之前借支101081元,8月30日我给***转了60000元,9月21日给***转款60000元,扣维修费3000元,剩余工程款139957元,其中证据七技术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扣了***3000元,在证据九中又补给***。证据八平度***分包总工程款,含他雇人的工程量,证明***工程2-11楼工程量总款66670元。证据九***给***结算全部分包工程款(包含红岛工地、平度工地、杨**是其受伤期间雇的人,要求***代发所以分开,其18000元,证明***雇的人叫杨**,杨**说***雇他的那部分钱让***给他分出来,分了18000元。证据十2021年8月20日之后我给***结红岛工地的工程分包款的银行截图,证据我给***共转了120000元。
原告***质证称,证据一与本案无关。证据二这是***给所有员工代领工资,发给了***,实际工资发放人是***。对证据三与本案没关系,被告***自己列的,证据性无法查明。证据证实被告***手下工人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原告认可平度工地干了48670元,不认可被告***所说的66670元。
被告**建筑公司质证称,我们对***分包情况不清楚,无法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质证称,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的工钱是由我代转的。对证据三所有工人的工资都是***给我,我代付给施工人。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代发工人和我自己的工资工程结算单,证明我是给他们干活的工人。
原告***质证称,对该证据无异议,原告和***都是跟着被告***干的,***为原告代领工资。
被告**建筑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由法院审核,但是根据***当庭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来看,***与原告应该是分包关系,因为从结算方式是以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结算数额和***代发工程款的形式不符合雇佣关系中劳务费的结算方式,所以双方之间应该是分包关系。
被告***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这个单子是所有承包我工程的工人,钱的数额是剩余工程款,我包给***每平方30元,***给工人每平方29元,***抽1元的带班管理费。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21日,被告**建筑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二期模板工程单项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一、承包范围(主体框架、模板工程内架、模板支撑安装、拆除、清理)。1.楼号2-11#、4号车库主体框架,模板承包人工费价格,2-11#楼标准层以下及车库价格为50元每平方米,2-11#楼标准层模板承包人工费价格为每平方40元。2.以上承包模板人工费价格需乙方自带木工、施工中所需电动机械、三级箱以外电线、锤、盒尺、线锥。其余施工所需由甲方提供。
三、双方应尽义务责任。1.乙方负责承包工程方施工中人员协调及管理。2.乙方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3.乙方要服从甲方领导,工程施工中以甲方要求为准,双方共同合作,保质保量至工程顺利完成。
4.甲方应对乙方承包工程做的层层检验,遇到问题及时通知并整改。5.甲方应提前审核图纸,如有变更及时通知乙方。
四、乙方负责工程施工中的人员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工人的安全意识,配合甲方做好工人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若出现工伤事故由个人及甲乙双方根据责任划分,协商共同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其中的楼号2-11#、4号车库模板工程内架、模板支撑安装、拆除、清理工程交付原告***施工。地下车库按照模板展开面积每平方31元计算费用,标准层按照模板展开面积每平方29元计算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和妻子及其余二名工人进行施工。2021年10月7日,在该工地2-11#楼的车库木工作业时,原告***在自己搭建的架子(距离地面3米左右)处施工,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没有系安全带从高处坠落致伤,原告***当日被送到平度***伤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肋骨骨折;2021年10月10日做CT显示:1.原告右胸多发性肋骨骨折(5-10),2.双侧胸腔积液(少量)。2021年10月14日、19日、23日做CT显示:1.原告右胸多发性肋骨骨折(5-10),2.右肺下叶创伤性湿肺,建议短期复查;3.双侧胸腔积液(少量)。于2021年10月24日出院,住院治疗17天。出院医嘱:1.以注意休息为主,勿劳累,持续肋骨带外固定。2.继续口服药物治疗。3.出院后2周、4周携带门诊病历及X片医院门诊复诊,每月至少回院复查一次,直至骨折愈合,如果病情变化,随时复诊。花医疗费6342.87元。治疗期间,由被告***为原告垫付款6000元。
2022年1月28日,原告单方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一)被鉴定人***右胸多发肋骨骨折目前致残程度为十级;(二)被鉴定人***多发损伤,其护理期限自受伤之日起为30-60日,其营养期限自受伤之日起为30-60日。花鉴定费2080元。
根据被告**建筑公司申请,对***肋骨骨折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本院委托,2022年11月11日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鉴定意见:原告之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建筑公司花鉴定费13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一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具体分析如下。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工程后,将二期模板工程分包给没有劳务资质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又通过***找到原告***,原告***组织部分工人进行具体施工,***与***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提供的结算清单,***曾经在结算清单注明,剩余人工工资583050元,年底再算,双方应认定为提供劳务关系,在该工地2-11#楼的车库木工作业时,原告***在自己搭建的架子(距离地面3米左右)处施工,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未系安全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高处坠落受伤,原告对该事故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自身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的劳务用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在具体施工时未尽到安全监督责任,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具体案情,以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为宜。被告**建筑公司将***建设工程二期模板工程分包给没有劳务资质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被告***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6342.87元;2.护理费45天×118元/天=531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7天×100元/天=1700元;4.伤残补助费60239元/年×20年×10%=120478元;5.鉴定费2080元;6.误工费111天×118元/天=13098元;7.交通费本院酌定为800元;8.营养费45天×30元/天=1350元。以上合计151158.87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为75579.44元(151158.87元×50%),兑除被告***已垫付的6000元,余款为69579.44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建筑公司申请对原告***肋骨骨折伤残等级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没有改变原鉴定结论,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建筑公司自负。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9579.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青岛市平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确认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其他法律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2元,减半收取1856元,由原告***1099元;被告***7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度市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法院账户信息:
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支行
一案一帐号:98206205000087800036544
打款时请注明案号或审判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