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平度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伟信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民终154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晓飞,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伟信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2号五矿大厦704房间。
法定代表人:窦伟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宁,山东永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光磊,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平度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凯莱商业街1-2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岛滨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三城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良,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诉人青岛伟信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信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平度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峰建筑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青岛滨河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伟信物业公司、康峰建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所引用的证据系另一个未经过开庭质证的证据,一审法院基于该证据判定涉案管道的破裂原因,显属不当,另本案破裂的消防管道并非***管理和掌控,在本案的发生无过错,该损失不应由***承担,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上诉人康峰建筑公司应对于其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合格进行举证证明,但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并未就此完成举证责任。
伟信物业公司辩称,我们不同意其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我们不应当承担责任,对于***上诉中管道破裂原因鉴定报告的证据一审未质证的上诉理由,我们认可。该证据是在和另外一个案子一起开庭时质证的。对康峰建筑公司承担施工质量、质量合格的举证证明的上诉理由我们认可。其他的答辩理由同我们的上诉意见。
伟信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伟信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判决错误。1.首先是本案涉及管道漏水原因及管理问题。(1)上诉人于2014年11月25日与开发商青岛滨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双方办理了有关交接手续,涉及本案消防管道根据双方合同第14条规定,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上诉人从未收到过该有关技术资料,双方合同第15条规定;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青岛滨河置业有限公司对此应负责任,并交付合格且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的物业,即包括本案涉及的消防管道。从现场可以明显看出,交付的物业消防管道从没有保温问题,说明当时的设计就没有添加保温措施,特别是在发生漏水之后安装商去维修,又添加了消防管道阀门,说明之前就应该有此设备,如有此设备也可能避免出现此漏水的发生。还有此房屋根据双方合同也不符合交接条件,地面都没有处理。(2)涉案房屋的管理问题。物业公司在收到钥匙后,发现不符合交接条件,也没有投入使用并也一直和开发商交谈此事,后被另案原告孙正枝、王善永将钥匙收回。王善永是青岛滨河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实际等于青岛滨河置业有限公司收回了此房屋的管理权,此事实上诉人已提交钥匙交接单能认定此事实,一审法院引用孙正枝所称领取的是车库钥匙,无事实依据钥匙借用登记表清楚的记载是门头房钥匙,等于另案原告孙正枝、王善永实际管理着,出现漏水也应承担责任。另上诉人接受的物业管理是对开发商交接的设施进行正常管理,而不是在接受的设施上重新添加保温管理,如需要添加保温管理也是开发商在开发设计上就应在交付前完成此保温设施,因此上诉人在管理中无过错,也不应承担管理责任。(3)涉及房屋的门窗是否关闭问题;从***的陈述和伟信物业公司在发生漏水时的现场查看窗户是关闭的,不存在开着窗户的问题。开窗户一说是康峰建筑公司单方面的陈述,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对此不应采信,因涉案管道是该公司安装的,伟信物业公司现场查验认为并不是冻裂的,而是卡扣脱裂造成,存在着安装质量问题,安装标准未达到也是原因之一,由此说明漏水原因不在伟信物业公司。2.其次是涉案物品损失问题;本案漏水发生后,***于2020年10月19日单方委托华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进行了损失鉴定,***起诉时间是2021年1月28日,***还没有起诉,伟信物业公司也不可能参与,其鉴定结论不能采信,应依法重新鉴定。3.再次是管道质量鉴定问题;该鉴定书是诉前鉴定的,鉴定机关未通知伟信物业公司到场参加,本身鉴定程序存在问题,鉴定结果出来后,因原告撤诉也没有组织质证,且鉴定人员仅凭康峰建筑公司单方面的陈述,就确认开着窗户造成管道冻裂,其结论非常片面且认定证据不足,对此结论不能采信,也应依法重新鉴定。
***辩称,同上诉意见。
康峰建筑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青岛滨河置业有限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548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购买平度市户商业楼房,在装修后投入使用。2018年2月9日3号楼三楼楼内的消防管道破裂,水从三楼一直灌到一楼,导致原告的房屋及装饰物等浸泡毁损,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经查验事故的发生系消防管道施工质量不合格及物业服务不到位导致。涉案房屋系康峰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建设施工,竣工后由伟信物业公司进行物业服务,事情发生后,被告迟迟未予以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的房屋位于平度市户,系其从第三人青岛滨河置业有限公司购买,装修后投入使用。2018年2月9日晚三楼楼内的消防管道破裂漏水,蔓延至同层以及下层其他房室内,二楼积水后流淌至一楼,对建筑装修、家具及电器等设施造成损坏。经原告委托华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评估,事故中的损失金额为:装修设施损失金额合计为212200元,电气设施损失金额合计为48600元,物品损失金额为4280元,总计26508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用10400元。经法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消防管道破裂的原因为:发现现场存在消防管道未采取保温措施、3楼无任何供暖措施且3楼窗户未关闭的物证特征,使消防管道在较低温度下产生热胀冷缩和水结冰效应,导致消防管道的卡箍发生断裂。但经原告与伟信物业公司确认,该窗户系漏水后才开启。该小区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系康峰建筑公司,其于2014年9月25日与青岛滨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16年12月14日在平度市公安消防大队办理了消防备案登记,2016年12月27日验收合格,2017年7月14日在平度市城乡建设局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2014年11月25日,伟信物业公司与青岛滨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滨河花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内容包括“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其中居民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67.07平方米、物业用房建筑面积161.99平方米,即涉案消防管道所在的三楼,目前尚未实际使用。2017年1月份,第三人将包括涉案三楼房屋及住户的全部钥匙交给了被告伟信物业公司。同年3月14日,第三人(甲方)与伟信物业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正式将滨河花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移交给乙方进行全面管理。二、乙方同意按小区现状与甲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并按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服务和管理。三、甲乙双方就小区在通过综合验收之前存在的问题达成以下共识:因工程、设施设备本身质量存在的瑕疵及问题,由甲方负责整改及维修,维修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移交乙方负责日常的管理维护工作;因人为使用、维护不当或正常损耗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2017年10月20日,伟信物业公司在平度市南村镇人民政府进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在“物业公共设施情况”中载明:“2.消防设备:设备运行正常?相关资料齐全?是否已交?;3.物业用房位置:物业用房图纸?是否已交?;……”原告所购的房屋为临街面北的三层楼建筑,原告的房屋系位于一、二层的复式建筑,内置楼梯。三楼系一东西连通的大厅,涉案消防管道位于三楼南侧室内顶部,楼梯系从楼后一楼直通三楼。一楼楼梯入口处安装了房门,钥匙现在原告的西邻孙正枝处。伟信物业公司提交了一份钥匙借用登记表,表中记载孙正枝于2017年6月12日领取了14把钥匙,在房号一栏中载明:“门头房”。孙正枝称当时领取的是车库钥匙,三楼钥匙系漏水后物业公司的人员送来的,一直没有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因消防管道破裂漏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是事实,但根据鉴定意见,管道漏水并非是因为管道质量问题导致,原告要求由康峰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鉴定意见,消防管道破裂的原因是消防管道未采取保温措施及三楼无任何供暖措施,该原因在第三人向被告伟信物业公司交接前就已存在。涉案三楼区域属于公用部位,消防管道亦属于公用设施,伟信物业公司与第三人办理交接后,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养护、管理责任。伟信物业公司在2017年1月份就接受了三楼的钥匙,其对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养护、管理责任都应该履行,即使存在出借钥匙的事实,也不能免除其该责任。其对因履行责任不当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伟信物业公司以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伟信物业公司在超出法院限定的时间后又申请对损失重新鉴定,因原告亦表示不同意,法院不予准许。判决:一、青岛伟信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77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对青岛市平度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伟信物业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一审判决书一份,证明三楼窗户系漏水后开启,一审采信鉴定依据明显有误;2.与原审第三人沟通录音文字版一份,证明原审第三人2021年年底才交付消防验收资料,交付有瑕疵,导致事故发生后物业不能正常履行维护义务;3.涉案小区基础档案资料交接单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消防图纸2021年10月13日进行的交接,并非原审第三人所称的备案时间,交付有瑕疵;4.涉案小区存档的竣工验收资料,证明原审第三人设计有瑕疵,无保温设计,质保期内,开发商及实际施工人应承担责任;5.钥匙交接记录一份,证明钥匙在王善永妻子手中保管,故物业无法进行日常巡查;6.消防给水及消防全系统技术规范一份,证明按照标准要求,架空充水管道因设置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度的而区域,当环境温度低于5度或者可能发生冰冻的,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施工工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开发商及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7.鉴定申请书二份及关联案件鉴定报告一份,申请对本案损失及事发原因重新鉴定。***认为上述证据中的1、2、3、4、6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伟信物业公司推脱赔偿责任的依据;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论钥匙在谁手中,伟信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不能推卸其管理不善的责任;结合伟信物业公司提交的相关规范,可以证明康峰建筑公司对于消防管道的施工存在瑕疵和缺陷,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审理时伟信物业公司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应视为放弃了自身诉讼权利,关联案件的鉴定报告与本案无关。康峰建筑公司质证认为,康峰建筑公司的施工是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是按照图纸施工的,且已通过验收;对证据6本身没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康峰建筑的施工有质量问题;涉案消防管道安装在室内,不属于环境温度低于5度的区域,按照常理室内消防管道不可能发生冰冻,因此康峰建筑的施工既符合设计要求,也不违反消防给水及消防系统给水规范;其他证据与我方无关。滨河置业质证称,我们之前给过伟信物业公司一期相关资料,交付二期时伟信物业提出资料不齐,又让我们补交的;我们一期资料已经交齐,当时也有交接表;其他证据与我们无关。
本院对上述证据1、4、5、6、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效力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分析认定;对证据2、3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主体及比例是否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经查明,管道漏水并非是因为管道质量问题导致,消防管道破裂的原因是消防管道未采取保温措施及三楼无任何供暖措施,消防管道位于室内,不属于低于5度应采取保温措施的范畴,伟信物业公司要求滨河置业公司、康峰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消防管道属于公用设施,伟信物业公司与滨河置业公司已办理交接,对公用设施应承担相应的养护、管理责任,即使存在出借钥匙的事实,也不能免除其该责任。伟信物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本案损失的发生负有过错,一审法院判决***自担50%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伟信物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重新鉴定问题,关于事故原因的鉴定报告系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伟信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推翻上述鉴定结论,其申请对事故原因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关于财产损失评估报告,虽然系***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但该鉴定机构亦具有相应的资质,伟信物业公司虽然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但在一审法院释明后,在一审判决前均未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应视为伟信物业公司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二审期间伟信物业公司亦未提供新的证据推翻该报告涉及内容,对其申请对财产损失重新鉴定本院亦不予准许。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青岛伟信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青岛伟信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鉴定费共计2754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32元,由青岛伟信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4元,由青岛伟信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牛珍平
审 判 员 杨海东
审 判 员 袁金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小梅
书 记 员 贾晓颖